在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乎广大居民的居住权益,还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城市房屋租赁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物的具体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标准、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性与合法性,不得将违法建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 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鼓励采用政府发布的租金参考价作为指导。
第六条 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且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无息退还承租人。
第七条 房屋的日常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保障邻里和谐与公共安全。
第九条 出租人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合同期间内非法定事由不得被驱逐。
第十条 遇到租赁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进一步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该办法也将持续完善,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构建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